危险化学品或其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设备处置方案备案
发布时间:2008-12-15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阅读次数:次   字号: | 打印

1.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或其生产、储存设备处置方案备案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备案文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备案。

4.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书面备案申请;

2、处置方案;

3、处置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针对处置过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受理网点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2、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上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3、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665505  南海区86323234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17.备注

注:由于国家和省没有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因此暂不受理。

在线调查 >>更多
您认为我局在政风行风方面应着力加强哪方面的工作?(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