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发布时间:2008-12-15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阅读次数:次   字号: | 打印

1.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备案文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备案。

4.审批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起施行)第十七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粤安监〔2007389)

5.审批条件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或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申请备案的书面请示;

2、《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一式两份,另附电子文档1份)

3、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一式两份);

4、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一式两份);

5、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一式两份);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式两份);

9、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10、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受理网点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2、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上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3、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665505  南海区86323234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17.备注

注:对于生产单位及使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由于国家和省暂未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因此对上述两种情况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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