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备案
发布时间:2008-12-15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阅读次数:次   字号: | 打印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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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备案文书;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备案。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3、《广东省安监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审批条件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书面备案申请;
2、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书面材料;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9.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受理窗口递交资料;
2、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 禅城:4个工作日
南海:4个工作日
顺德:2个工作日
高明:2个工作日
三水:4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340716  南海区86293605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17.委托放权情况 区本级行使审批权
18.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19.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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