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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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03A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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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核发 |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取得资格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每年需要参加再培训。 |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002年11月1日实施)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2002年3月15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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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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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粤安监〔2006〕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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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规定: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资质培训机构开展的安全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符合有关培训大纲的要求; |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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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
2、培训机构培训资质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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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计划及考试成绩《发证报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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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安监局同意开班的批复(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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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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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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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办证窗口(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 |
9.审批决定机关 |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审批程序 |
1、培训人员向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负责初步审查培训人员资格; |
2、培训机构向市安监局递交开班的书面申请(由区安监局加具意见)、培训资质证明、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花名册以及培训人员申请发证材料。符合条件的,市安监局作出同意开班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培训机构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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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机构开班培训,培训结束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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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安监局考核合格的,予以发证,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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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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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340716 南海区86293605 顺德区22832045 高明区88219286 三水区87709975 佛山市83997625 |
17、委托放权情况 |
□市向区下放(代接件)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18.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
19.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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