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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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03A63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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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1.行政审批事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市权限内项目 |
|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 许可文书;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通过备案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
|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02年11月1日实施) |
|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2003年1月1日实施) | |
|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四章(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 |
| 5.审批条件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
| 2、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 |
| 3、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 |
| 4、企业按规定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
|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 |
| 6、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 |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 |
|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 |
|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 |
|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 |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
|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局办证窗口 |
| 9.审批决定机关 |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10.审批程序 | 1、申报单位向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 2、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总时限:17个工作日(区:2;市:15) |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 √无 | |
| 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340716 南海区86293605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
| 17.委托放权情况 |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 18.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
| 19.备注 | |
CC03A638-02 NH03A638-02 SD03A638-02 GM03A638-02 SS03A638-02行政审批单位(盖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行政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区权限内项目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许可文书;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通过备案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02年11月1日实施)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2003年1月1日实施)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四章(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5.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3、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4、企业按规定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6、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局办证窗口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 禅城:15个工作日 南海:5个工作日 顺德:8个工作日 高明:5个工作日 三水:10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340716 南海区86293605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17.委托放权情况
无
18.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19.备注
区本级行使行政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