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办事指南 ☆FS03A636-01
☆CC03A636-01 ☆NH03A636-01☆SD03A636-01 ☆GM03A636-01 ☆SS03A636-01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行政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市权限内项目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许可文书;有效期限:2年(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获得批准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方可设立。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002年11月1日实施)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2003年1月1日实施)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5.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4、项目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上1-5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局办证窗口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区:2;市:15)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340716 南海区86293605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17.委托放权情况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19.备注
CC03A636-02 NH03A636-02 SD03A636-02 GM03A636-02 SS03A636-02行政审批单位(盖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行政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区权限内项目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许可文书;有效期:2年(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获得批准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方可设立。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002年11月1日实施)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2003年1月1日实施)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5.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4、项目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
2、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上1-5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区安监局受理窗口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 禅城:15 个工作日 南海:5个工作日 顺德:8个工作日 高明:5个工作日 三水:10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340716 南海区86293605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17.委托放权情况
无
18.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19.备注
区本级行使行政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