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代省受理)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批准证书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取得证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证书有效期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报。 |
4.审批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三条。 |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第二、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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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企业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明确列名的危险化学品; |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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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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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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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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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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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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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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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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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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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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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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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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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本一份; |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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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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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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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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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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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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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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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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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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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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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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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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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审批决定机关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审批程序 |
1、申报单位向各区安监局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
2、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意见,上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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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意见,上报省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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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上报上级安监局。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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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665505 南海区86323234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