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事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代省受理)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批准证书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取得证书方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种)。证书有效期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报。 |
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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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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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从事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
2、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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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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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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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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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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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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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或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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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危险品经营、储存场所、设施的防雷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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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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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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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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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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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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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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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审批决定机关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审批程序 |
1、申报单位向各区安监局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
2、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意见,上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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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意见,上报省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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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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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665505 南海区86323234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