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核发
发布时间:2007-12-1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阅读次数:次   字号: | 打印

1.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核发

2.颁发的法律文书

批准证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获得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乙种)的经营业务。证书有效期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报。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2002111实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2002年3月15实施)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5.审批条件

1、从事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用液化气、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3、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区安监局加具核查意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2、《现场核查表》原件;

3、具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各区安监局递交申报资料;

2、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上报受理网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3、受理网点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665505  南海区86394727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办(换)证申请表.doc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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