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核发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批准证书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核准。获得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乙种)的经营业务。证书有效期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申报。 |
4.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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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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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从事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用液化气、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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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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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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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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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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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区安监局加具核查意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
2、《现场核查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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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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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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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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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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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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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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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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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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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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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9.审批决定机关 |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0.审批程序 |
1、申报单位向各区安监局递交申报资料; |
2、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报单位上报受理网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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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网点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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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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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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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665505 南海区86394727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