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发布时间:2007-12-10  作者:安监管理员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阅读次数:次   字号: | 打印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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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单位(盖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行政审批事项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备案。获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
4.审批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第三款(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局办证窗口
9.审批决定机关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和所需资料;
2、区安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11.审批时限 即办。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每年3月31日前为年审期。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禅城区82340716  南海区86293605  顺德区22835978  高明区88219282  三水区87709972  佛山市83992249
17.委托放权情况
18.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日常管理
19.备注 区本级行使行政审批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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