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守则
发布时间:2009-11-01  作者:安监管理员  来源:佛山市安监局  阅读次数:次   字号: | 打印

为推动全市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发展组织保障,根据上级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严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奉公守法,依法行政。

第二条  严守工作纪律,在监管、执法工作和公务交往活动中,坚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监管对象发生任何妨碍公务公正执行的利益关系;

(二)收受中介机构或专家的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三)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四)利用职权在企业或监管单位兼职或参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借用钱物;

(五)索取钱物、摊派费用或干预被监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第三条  严守财经纪律,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现金保管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私自截留和处理培训经费、罚没财产款项等;

(二)弄虚作假报销费用;

(三)违反规定领取专家补助或劳务费;

(四)巧立名目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五)违反规定发放津贴或劳务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党务、政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不得私自处理举报材料或举报线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第六条  严格执行行政案件案审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监管对象及其请托人说情;

(二)通风报信,包庇、纵容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

(三)干扰他人正常办案及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认真贯彻市委“三个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提倡艰苦朴素,反对铺张浪费。
    
第八条  严于律己,勤于修身,管住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不得涉赌、涉毒、涉黄。

第九条   本守则从2009111日起实行。

 

注:“三个文件”指:

1、《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佛办电〔200932号)

2、《关于切实改进领导同志下基层考察调研接待工作的意见》(佛办发〔200910号)

3、《关于切实精简文件会议的规定》(佛办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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